中華民國旅行業經理人協會章程

內政部 81 年 2 月 7 日台內社字第 8102289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82 年 6 月 30 日台內社字第 8213931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9 年 1 月 14 日台內團字第 1080081471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1 年 1 月 28 日台內團字第 1100068182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2 年 5 月台內團字第 1120017841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旅行業經理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樹立旅行業經理人權威,互助創業,服務社會,並協調旅行業同 業關係及旅行業經理人業務交流,提昇旅遊質,增進社會共同利益」為宗 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設分級組織。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旅行業提昇旅遊品質。

二、協助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 

三、協助會員增進法律及專業知識。

四、協助會員創立旅遊事業。 

五、協助研究發展及推廣旅遊事業。 

六、協助旅行業經理人資格之維護及調節供求。 

七、搜集及提供會員各項特殊旅遊資訊。 

八、辦理會員間交流活動。 

九、辦理會員及旅行業同業之聯誼活動。 

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經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取得旅行 業經理人結業證書,或旅行業依公司法登記為經理人,以及經交通部觀光 局已登記為經理人,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旅行業經理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徒刑 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尚未了結或了結尚未逾二年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八、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旅行業業務,經受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2 警告或停職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以及欠繳會費或其他依本會規 定應繳款項,經定期催告仍不繳納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敘明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四 條 會員得享有本會推行各項措施之權利,其主要事項列舉如下: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服務會員,協助解決有關困難問題。 

三、有關增進會員共同利益事項。 

四、推廣宣傳,增進會員利益。 

五、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講習訓練。

六、其他有關會員公益與團體活動事項。 

第 十五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 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九人、後補監事三人,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 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 會及常務理事會主席。

本會因實際需要指派常務理事一至三位為副理事長 襄助理事長推動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 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互推一 人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 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令處理本會事務,其他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 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及中 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大會)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 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 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 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 變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間 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 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 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 視同辭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 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 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 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 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民國八 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一次通過修正第卅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民國一 0 八年十二月六日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第二十條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民國一 一 0 年九月十六日第十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第十八條、第二十 條、第二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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