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經理人受訓相關規定,請詳閱。
第十五條 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 書後,始得充任: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二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領隊、導遊六年以上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 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年或專任職員六年或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六、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二年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者。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 減少一 年。
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僱為經理人。
第十五條之三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 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 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第十五條之四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第十五條之五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 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之六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 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四、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第十五條之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者,於繳納證書費後,由交通部觀光局發 給結業證書。
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補發者,亦同。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二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領隊、導遊六年以上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 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年或專任職員六年或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六、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二年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者。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 減少一 年。
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僱為經理人。
第十五條之三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 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 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第十五條之四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第十五條之五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 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之六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 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四、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第十五條之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者,於繳納證書費後,由交通部觀光局發 給結業證書。
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補發者,亦同。